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通知,决定取消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一体化资质”)的行政审批。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一体化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并可申请换领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2015年7月31日起,各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停止受理按原一体化资质标准的资质延续申请;自2015年8月15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停止受理按原一体化资质标准的资质延续申请。

        根据通知,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一体化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换发资质证书,按简单换证原则分别换领原一体化资质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原一体化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已取得二级及以下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在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可按照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管理规定申请资质升级。

         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同时废止。